(一)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:
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,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:
(1)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;
(2)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;
(3)对环境影响很小、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,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(二)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:
(1)建设项目概况;
(2)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;
(3)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、预测和评估;
(三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、经济论证;
(四)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;
(五)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;
(六)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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